本辦法依據候選人推動和平活動或促進社會共識、家庭價值、人類福祉有具體貢獻,分為以下六大類別,各項目均聚焦於具體成果、長效機制與民間推進和平與社會和諧的力量:
每類領域取得分最高的1-2名:
六大領域 | 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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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區域合作與區域共榮 | 促進跨國合作,建立和平與繁榮的區域發展模式。 |
2. 促進跨文化理解與和平共融 | 推動跨文化交流與文化包容,促進族群和諧與人類共存。 |
3. 社會穩定與危機應對 | 強化社會韌性,推動和平調解或投入人道援助工作。 |
4. 國際交流與民間外交 | 深化全球連結,推動和平合作與民間互信。 |
5. 人類福祉與家庭價值 | 關懷人類的福祉、強化家庭倫理與教育,奠定和平社會基礎。 |
6. 社區互助與國際志願服務 | 推動基層合作與公益行動,促進和平共生,並以志願服務做國際交流,間接達到國民親善外交的目的。 |
註1:需要有三年以上具體活動事蹟者方為符合第一階段的書面資格審查
註2:複審階段評審團將會以具體的審查量化表準進行選拔(持續性/影響力/創新性)